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刀加吾颈,枪指吾胸,吾敢曰:满洲人之残杀我汉人!
文明国中,有一人横死者,必登新闻数次,甚至数十次不止。
司法官审问案件,即得有实凭实据,非犯罪人亲供,不能定罪(于审问时,无用刑审问理)。
何也?重生命也。
吾见夫否同胞每年中死于贼满人借刀杀人滥酷刑法之下者,不知凡几,贼港人之用苛刑,于中国言之,可丑可痛。
天下怨积,内外咨嗟。
华人入籍外邦,如避水火。
租界必设会审,如御虎狼。
乃或援引故事虚文,而顿忘眼前实事,不知今无灭族,何以移亲及疏,今无肉刑,何以毙人杖下,今无拷讯,何以苦打成招,今无滥苛,何以百毒备至。
至若监牢之刻,狱吏之惨,犹非笔墨所能形容,即比以九幽十八狱,恐亦有过之无不及,而贼满八方行其农忙停讼,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。
呜呼!
呜呼!
刀加吾颈,枪指吾胸。
吾敢曰:贼满人之屠戮我!
若夫官吏之贪酷,又非今世界文字语言所得而写拟言论者也,悲夫!
乾隆之圆明园已化灰烬,不可凭藉,如近日之崇楼杰阁,巍巍高大之颐和国,问其间一瓦一铄,何莫非刻括吾汉人之膏脂,以供一卖淫妇那拉氏之笑傲!
夫暴秦无道,作阿房宫,天下后世尚称其不仁,于圆明园何如?于颐和园何如?我同胞不敢道其恶者,是可知满洲政府专制之极点。
开学堂则曰无钱矣,派学生则曰无钱矣,有丝毫利益于汉人之事,莫不曰无钱矣,无钱矣。
乃无端而谒陵修陵,则有钱若干,无端而修宫园,则有钱若干,无端而作万寿,则有钱若干,同胞乎!
盍思之。
“量中华之物力,结友邦之欢心”
,是岂非煌煌上谕之言哉。
中国者,中国人之中国也。
割我同胞之土地,抢我同胞之财产,以买其一家一姓五百万家奴一日之安逸,此割台湾、胶州之本心,所以感发五中矣。
咄咄怪事,我同胞看者!
我同胞听者!
吾读《扬州十日记》、《嘉定屠城记》,吾读来尽,吾几不知流涕之自出也。
吾为言以告我同胞曰:扬州十日,嘉定三屠,是又岂当日贼满人残戮汉人一州一县之代表哉?夫二书之记事,不过略举一二耳,当日既纵焚掠之军,又严剃发之令,贼满人铁骑所至,屠条掳掠,必有十倍于二地者也。
有一有名之扬州、嘉定,有千百无名之扬州、嘉定,吾忆之,吾恻动于心,吾不忍而又不能不为同胞告也!
《扬州十日记》有云:“初二日,传府道州县已置官吏,执安民牌,遍谕百姓,毋得惊惧。
又谕各寺院僧人,焚化积尸,而寺院中藏匿妇女,亦复不少,亦有惊饿死者。
查焚尸载簿,不过八日,共八十余万,其落井投河,闭门焚缢者,不与焉。”
吾人为言以告我同胞曰:贼满人入关之时,被贼满人屠杀者,是非我高曾祖之高曾祖乎?是非吾高曾祖之高曾祖之伯叔兄舅乎?被贼满人**者,是非吾高曾祖之高曾祖之妻之女之姊妹乎?(《扬州十日记》云:“卒常谓人曰:‘我辈征高丽,掳妇女数万人,无一失节者,何堂堂中国,无耻至此!
’”
读此言,可知当日好淫之至极)记曰:“父兄之仇,不共戴天。”
此三尺童子所知之义,故子不能为父兄报仇,以托诸其子,子以托诸孙,孙又以托诸玄来仍。
是高曾祖之仇,即吾今父兄之仇也。
父兄之仇不报,而犹厚颜以事仇人,日日言孝弟,吾不知孝弟之果何在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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