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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子之德与孔子之德有区别,同时也不同于“礼”
,但是世俗之法与礼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,从某种程度来讲,春秋战国时期,礼法之间是合为一体的。
孔子之德在老子看来是属于“下德”
范畴,是属于人为规范的领域,而老子认为,上德表现为无为,即不去考虑德与不德的问题,反而是最大的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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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“道法自然”
的本体论意义
1、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(阅读正版正文请移步)
河上公注:“人当法地安静柔和也,种之得五谷,掘之得甘泉,劳而不怨也,有功而不制也。
天湛泊不动,施而不求报,生长万物,无所收取。
道清静不言,阴行精气,万物自成也。
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。”
王弼注:“法,法则也。
人不违地,乃得全安;法地也。
地不违天,乃得全载;法天也。
天不违道,乃得全覆也;法道也。
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;法自然者,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于自然无所违也。
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也。
用智不及无知,而形魄不及精象,精象不及无形,有仪不及无仪,故转相法也。
道顺自然,无故资焉;地法于天,人故象焉,所以为主,其一之者,主也。”
可见,“法”
此处并非法令制度,而作动词“效法”
之意。
《道德经》第25节中,老子第一次提到“法”
字,据帛书记载,即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
通俗理解为,道是创造天地万物的原始之母,因此人要效法地,地效法天,天效法道,道效法自然。
“道法自然”
并不是把道与自然对立起来,道是终极的、绝对的,没有“外”
,所以“道”
就是“自然”
。
“自然”
这一概念在老子的学说中一般有三方面构成,即一是不干预,自由发展,二是不勉强,三是出于天然,不假人工造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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